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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检察院“1+2+3”监督模式 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2023-11-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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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财产刑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能否全面实现,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今年以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1+2+3”监督模式,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1”是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存在财产刑执行难、执行率低的问题,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是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做到两个结合。监督内容上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办案人员通过调阅卷宗、深入调查等方式,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立案、执行过程、执行终结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全面监督,期间重点监督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活动、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程序、上缴国库等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监督方式上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根据上级院工作部署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

  “3”是开展监督工作三步走确保监督质效。一是强化业务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团队全面学习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学习先进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做法和经验,从而补强知识短板,提升自身检察监督的能力。二是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案管部门的配合,全面摸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涉财产刑的底数、逐案核对,做到案件清、底数明;三是向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全面了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交、立案、执行有关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法院反馈,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    

  下一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不断推动刑事裁判目的的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